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介紹:
為建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本公司於民國 110 年 7 月7月設置審計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成員之委任與董事會屆期相同,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本委員 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額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 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計委員會成員:
召集人:侯榮顯 委員:吳秋美、陳嘉鐘
審計委員會工作要點如下:
1. 依本公司章程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審核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審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審核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審核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審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審核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審核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審核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立於100.12.29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本委員會成員之委任與董事會屆期相同,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董事者,公司依規定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薪酬委員會成員:
召集人:侯榮顯 委員:吳秋美、陳嘉鐘(112.01.11就任)
薪酬委員會工作要點如下:
1.定期檢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 與結構。
3.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情形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估情形
公司訂定之「董事會暨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辦法」,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遴選或提名功能性委員時之參考依據。
薪酬委員會績效評估情形
公司訂定之「董事會暨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辦法」,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遴選或提名功能性委員時之參考依據。